中国消费者报北京讯(记者孟刚)4月2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允许进口牛黄试点用于中成药生产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对于来自不存在疯牛病疫情禁令国家(地区),且符合我国海关检疫要求和药品质量检验要求的牛黄,允许其试点用于中成药生产。试点时限设定为公告发布之日起两年,到期后根据试点工作情况,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进牛黄进口使用相关工作。
据介绍,为缓解牛黄资源紧缺、来源不足的状况,国家药监局会同海关总署开展深入研究论证,起草公告并广泛征求意见。公告的制定出台,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重要举措,扩大了牛黄获取途径,一定程度上推动解决了药品生产企业原料紧缺的问题,对满足药材市场供应、平抑牛黄价格起到了积极作用。
根据公告,确定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浙江、江西、山东、湖南、广东、四川、福建、广西等12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试点区域,牛黄进口申请人应当为试点区域内处方含牛黄的中成药品种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进口的牛黄除进口申请人自用于相关中成药的生产外,同一集团公司试点区域内的控股企业也可使用已进口的牛黄。集团内部应当明确界定各企业在牛黄进口及使用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确保进口的牛黄仅用于集团内部指定企业相关中成药的生产,不得对外销售。此外,进口牛黄应当符合《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并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列明的企业存放和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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